財政部規定,營利事業在其營業場所提供電腦設備供人使用,並收取費用時,只有在具備娛樂性質(如可使用網路遊戲功能)的情形下,才需依娛樂稅法規定課徵娛樂稅。
財政部指出,營業人如果僅是利用提供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,由消費者自行擷取索引、目錄及各類文字、影像、聲音等資料,並不具備實質娛樂形式時,並非屬於現行娛樂稅課徵範圍,可免另課徵娛樂稅。
依據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,營業人或營業場所設置「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」者,應按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。
財政部舉例,網路咖啡店等經營具有娛樂性質的網路遊戲業者,即需按其適用的娛樂活動稅率,採自動報繳或查定方式繳納娛樂稅。
【2008/04/07 經濟日報】
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10/4289131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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